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和指導廢塑料的環境管理,生態環境部現批準《廢塑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為國家生態環境
標準,并予發布。
本標準是對《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64―2007)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7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修改了標準的名稱;調整了標準的適用范圍;更新了標準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產生環節污染控制要求;調整了部分環節污染控制指標與技術要求。本標準自2022年5月31日起實施。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64―2007)廢止。
本標準參考:GB 5085.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T 19001 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GB/T 24001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 31572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4330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T 37547 廢塑料分類及代碼;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等文件編制而成。
本標準規定了廢塑料產生、收集、運輸、貯存、預處理、再生利用和處置等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廢塑料產生、收集、運輸、貯存、預處理、再生利用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與環境管理,可作為廢塑料再生利用和處置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管理和清潔生產審核等的技術依據。本標準不適用于廢棄可降解塑料。
總體要求:
1.應加強塑料制品的綠色設計,以便于重復使用和利用處置。
2.宜以提高資源利用率和減少環境影響為原則,按照重復使用、再生利用和處置的順序,選擇合理可行的廢塑料利用處置技術路線。
3.涉及廢塑料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根據產生的污染物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
4.廢塑料的產生、收集、貯存、預處理和再生利用企業內應單獨劃分貯存場地,不同種類的廢塑料宜分開貯存,貯存場地應具有防雨、防揚散、防滲漏等措施,并按 GB 15562.2 的要求設置標識。
5.含鹵素廢塑料的預處理與再生利用,宜與其他廢塑料分開進行。
6.廢塑料的收集、再生利用和處置企業,應建立廢塑料管理臺賬,內容包括廢塑料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相關臺賬應保存至少3年。
7.屬于危險廢物的廢塑料,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利用處置。
8.廢塑料的產生、收集、再生利用和處置過程除應滿足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
工業源廢塑料污染控制要求:
廢塑料產生企業應根據材質特性以及再生利用和處置方式,對下腳料、邊角料、殘次品、廢棄塑料制品、廢棄塑料包裝物等進行分類收集、貯存,并建立廢塑料管理臺賬,內容包括廢塑料的種類、數量、去向等,相關臺賬應保存至少3年。
生活源廢塑料污染控制要求:
1.廢塑料類可回收物應按照當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投放至可回收物垃圾桶或專用回收設施內,或交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2.投入有害垃圾收集設施集中收集的廢塑料類有害垃圾,應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利用處置。
農業源廢塑料污染控制要求:
1.廢棄的非全生物降解塑料農膜,應進行回收,不得丟棄、掩埋或者露天焚燒。
2. 廢棄的非全生物降解漁網、漁具、網箱等廢塑料,應進行回收,不得丟棄、掩埋或者露天焚燒。
3.廢棄的肥料包裝袋(桶或瓶)等廢塑料,應進行回收,不得丟棄、掩埋或者露天焚燒。
醫療機構可回收物中廢塑料污染控制要求:
1. 醫療機構中廢塑料等可回收物,應投放至專門容器中,嚴禁與醫療廢物混合。
2.醫療機構可回收物中廢塑料的收集容器、包裝物應有明顯標識。
3.醫療機構可回收物中廢塑料的收集、搬運、暫存、轉運等操作過程,應與醫療廢物分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