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指導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聯網,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了《污染物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技術要求》修訂工作,目前已編制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2017)自2017年5月1日實施,目前全國近10萬個監控點遵照該傳輸標準納入了生態環境部門的聯網監管范圍,為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聯網發揮了關鍵性的支撐作用。
污染物自動
監控系統的建設及數據傳輸的要求是由本標準指導與規范的,其保證了各種污染物監控監測儀器設備、傳輸網絡和環保部門應用系統之間的聯通。然而,自現行標準實施以來,相關管理政策和工作要求陸續發生了重大變化,隨著各行業標記規則的發布及自動監測設備的更新迭代,現有的標準已無法囊括排污單位現場端的全部內容,需要隨著設備的更新作前瞻性的準備工作。其二,目前的自動監控系統在不斷豐富末端監測內容的前提下,已開始通過門禁、視頻、工況、用電等角度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全方位的監控,為滿足此類的監測數據傳輸,新標準的修訂勢在必行。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指導污染物自動監控(監測)系統的建設,規范數據傳輸,保證各種污染物監控(監測)儀器設備、傳輸網絡和監管部門應用軟件系統之間的連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2017)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5年,本次為第二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標準名稱修訂為《污染物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技術要求》;
——增加了“用電監控”“數據標記”等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通信安全”相關要求;
——增加了“關鍵生產工況”及“用電”監測參數的編碼規則;
——完善了“數據標記內容”;
——增加了數據采集、處理與上傳頻次的技術要求;
——附錄 B 完善了現場端設備分類和編碼表、現場端信息編碼表;增加了設施用電監測分類和編碼表、設施用電監測參數編碼表、行業分類和編碼表、關鍵生產工況參數編碼表;
——附錄 D 刪除了水污染物的實時、分鐘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水污染物濃度的分鐘、小時值(加權平均法)的計算方法,水污染物濃度的分鐘、小時、日均值(算術平均法)的計算方法,煙氣數據處理計算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小時、日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日均值(加權平均法)的計算方法;
——增加了附錄 E 數采儀與移動終端通信協議;
——增加了附錄 F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施首次聯網報送信息表;
——增加了附錄 G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判定方法。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212—2017)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污染物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的系統結構、現場機與上位機的協議層次、現場機與上位機的通信協議、自動監控(監測)儀器儀表與數采儀的通信方式、數據采集、處理與上傳頻次的技術要求,本標準允許擴展,但擴展內容時不得與本標準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沖突。
本標準適用于自動監控(監測)設備與監控中心之間的數據傳輸,以及自動監控(監測)設備的數據采集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