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換裝了湖北奧統電氣有限公司(下稱奧統公司)生產的電表之后,湖北省浠水縣新華正街的何壽榮就發現自己家的電費有了不小的“提升”,而自己家在一年之間,并未添加任何大功率電器。
與何壽榮有相同感受的浠水縣居民不在少數,就連浠水縣圖書館都聲稱在換裝新電表之后,其電費支出同比已經增長三倍。也正是此時,浠水縣消費者委員會老年工作站站長王育君告訴他的“同鄉”,由奧統公司生產的DDS516-R型電表系沒有生產許可證的“三無產品”。
8月22日,浠水縣工商局負責人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證實,浠水縣工商局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對浠水縣域內換裝的奧統公司生產的電表進行了核查,經查該款電表系無生產許可證的“非法產品”,總計1.28萬塊。
然而,這卻并不是故事的重點。在浠水縣工商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前,湖北省質監局下發文件稱奧統公司生產的換裝電表無需另行辦理生產許可證;隨后,浠水縣人民法院隨即也以浠水縣工商局“超越法寶職權,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拒絕強制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
三無電表
2012年8月22日,浠水縣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自2010年開始,浠水縣消費者協會和工商局就接到大量群眾舉報,稱新裝電表“走得快”,甚至長時間家中沒人的情況下也會產生用電量。接到舉報后,浠水縣工商局根據群眾反映的情況進行立案調查。
2011年1月7日,浠水縣工商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浠工商處字(2011)3號)。該處罰決定書認定,在2008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7日期間,奧統公司銷售給黃岡市供電公司DDS516-R型單相電子表共計1.28萬塊。這些電表由后者轉給其下屬的浠水等縣市區的供電公司作為更換用戶電表使用,遭到用戶舉報其表計量不準。
這批總計1.28萬塊的DDS516-R型單相電子表,是2006年奧統公司參加湖北省電力公司電表的采購招標活動并“中標”,但中標單位奧統公司必須按湖北電力公司制定的《靜止式電能表訂貨技術條件》生產帶有遠程遙控通信功能的電能表。中標后供需雙方簽訂了合同,訂貨合同中沒規定具體生產型號。
自從換裝了奧統公司生產的電表之后,湖北省浠水縣新華正街的何壽榮就發現自己家的電費有了不小的“提升”。
浠水縣工商局經調查認定,DDS516-R單相電能表系奧統公司假冒國家標準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制假售假行為。因為,DDS516-R單相電能表不是按國家標準“GB/T17215—2002”規范生產的,是按湖北電力公司制定的《靜止式電能表訂貨技術條件》生產的。
浠水縣工商局認為,《靜止式電能表訂貨技術條件》是湖北省電力公司依據GB/T17215、GB/T17883、GB/T15464、GB/T15284、JJG596、DL/T614、DL/T645、湖北電網電能表通信規約V1.0這八種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綜合形成新的電能表生產技術標準,屬沒有編號和未經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程序批準備案的企業標準。
除此之外,浠水縣工商局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奧統公司生產的DDS516-R單相電能表為“三無產品”。該產品無專屬生產許可證,沒有有關部門技術測試檢驗合格報告,沒有安全認證證明。
對此,奧統公司稱DDS516-R是在DDS516型電能表基礎上改型添加功能后產生的,而其擁有DDS516型電能表的生產許可證。
浠水縣工商局認為,奧統公司曾經取得DDS516型電能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MC鄂制00000196”。2008年11月2日該證被湖北省技術監督局注銷。
除此之外,DDS516-R電能表中加入了有通訊功能的485芯片,方便供電企業遠程抄表,其元件具有有功功耗,每天24小時運轉,其功耗全部由用戶承擔。
浠水縣工商局一位負責人介紹,該原件自耗電每小時2瓦,每月耗電1.44度,按每度0.57元計算,用戶每月增付0.82元電費。雖然用電量極低,但是并不代表沒有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上述情節,浠水縣工商局認為,奧統公司冒用國家質量標志,制假售假,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處以奧統公司罰款1357000元。
爭議難解
針對浠水縣工商局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奧統公司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公司是按照合法程序參加省內外電能表采購招標,所生產的電能表經過質監部門授權相關檢測機構檢測,并非“三無產品”。
“產品是按照湖北采購標準生產的,但主要還是依據國標,如果不符合國標,湖北質監局也不可能給我們發生產許可證。”奧統公司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
自從換裝了奧統公司生產的電表之后,湖北省浠水縣新華正街的何壽榮就發現自己家的電費有了不小的“提升”。
據其介紹,該公司DDS516型號電能表取得生產許可證,加注“-R”(表示帶485通訊功能)型號的電能表,奧統公司曾經專門向湖北省質監局提出過書面申請。
在2009年8月7日發出的這份函件中,奧統公司稱:“近期我公司接到有關市州質量技術監督的執法通知,事由為擅自更改計量器具名稱,違反了《計量法》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正常經營,先請求貴局對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予以解答。”
2009年8月13日,湖北質監局正式函復:“無需重新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而對于浠水縣工商局認定DDS516-R電能表中加入了485芯片,其耗損由用戶承擔的問題,奧統公司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是誤解,驅動485芯片所產生的耗損,并非由用戶承擔,而是由供電公司承擔。
為證明自己的清白,奧統公司的這位負責人還向記者出示了一份浠水縣人民法院的裁定書。該司法文書顯示,對于浠水縣工商局的處罰決定,浠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2年5月17日下達《執行裁定書》,稱這一處罰行為“超越法定職權,適用法律錯誤”,不予執行。
“法院的裁定已經證明我們是無辜的了,我們不想在這個事情上耗費精力了。”奧統公司的這位負責人表示。
對于法院所下達的裁定書,浠水縣工商局的負責人表示,“對于法院為何作出這樣的司法判決,我們不清楚。此裁定并未撤銷我們此前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浠工商處字(2011)3號),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我們認為,這是在我們法定權限內依法作出的處罰,沒有任何問題。”
分歧依舊
記者就此事前往湖北電力公司采訪,該公司一位負責宣傳的工作人員稱,對于此事湖北電力公司已經在網上發出聲明,不再接受媒體單獨采訪。
在此聲明中,湖北省電力公司表示,電表生產企業必須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品標準進行生產。政府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相關檢測機構對所有電表依照標準流程進行質量控制。
自從換裝了奧統公司生產的電表之后,湖北省浠水縣新華正街的何壽榮就發現自己家的電費有了不小的“提升”。
供電部門表示,如果居民對于家中電表質量有疑問,可向有關部門申請校驗。
對此事的處理上,湖北省質監局與工商部門的意見發生了分歧。
湖北省質監局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奧統公司生產的DDS516-R單相電能表只是增加了附加功能,對計量本身沒有改動,不需要重新申請生產許可證。同時,他還表示,由于湖北質監局對此事作出函件批復,不能認定奧統公司DDS516-R電能表是三無產品。
對此,浠水縣工商局負責人稱,湖北省質監局“以函代證”的行為本身就是錯誤的,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他認為,按照《計量法》等法律的規定,國家對于電能表等產品實施“一標一證”制度。需要事先取得質監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方可生產。而一旦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生產工藝發生了變化,就應該重新向質監部門申請許可證。
“奧統公司成產的DDS516-R型電能表需要向湖北省質監局報批,獲得生產許可證,才能投入生產銷售,這個流程是沒有違法的。”浠水縣工商局的這位領導說。
對此問題,長期從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付希業律師認為,湖北質監局采取“以函代證”的行為欠妥當,根據國家質監總局制定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只對經批準的計量器具名稱、型號等項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項目的,應當另行辦理新增項目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行政法專家畢洪海認為工商與質監部門在此問題上產生分歧,是因為目前在市場監管上多頭執法,權限劃分不明確所導致的。
他認為,兩個執法部門對于法律條文理解不同產生分歧,可以逐級上報雙方的共同的上級,對此事作出明確解釋。
“此事涉及公眾切身利益,質監部門應該主動對于涉案電表是否符合相關國家質量標準進行檢測,并將結果盡快公布,以揭開公眾的疑惑。”畢洪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