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日前,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對2014年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中單臺套申購金額50萬元以上儀器設備購置項目和2013年國家重點實驗室(信息類)申購的單臺套金額50萬元以上儀器設備進行查重評議。查重評議是從建設源頭上防止儀器設備重復購置、提高科技經費使用效率、推動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的制度性舉措。
2013年5月和7月,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中心受財政部教科文司委托,組織相關專家,利用全國科技資源調查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數據庫,分別對2014年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中單臺套申購金額50萬元以上儀器設備購置項目和2013年國家重點實驗室(信息類)申購的單臺套金額50萬元以上儀器設備進行查重評議。其中修繕購置專項涉及3276臺套儀器,申購經費42.56億元;國家重點實驗室申購項目涉及702臺套儀器、申購經費12.66億元。
查重評議是從建設源頭上防止儀器設備重復購置、提高科技經費使用效率、推動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的制度性舉措。為做好這項工作,平臺中心制定了查重評議的程序和規則,開發了專門的軟件系統,建立了專家隊伍,依據科技資源調查結果,從實用性、經濟性和共享性三個方面對大型儀器設備的申購進行查重評議,重點評估購置儀器設備的必要性、申購預算和國內外同類設備價格相比的合理性。
國務院于2004年正式印發《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就提出了逐步解決中央級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建設和管理中存在的條塊分割、自我封閉、使用效率低下等問題,建立健全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用共享機制。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現合理布局、規范管理、有效使用,對促進全社會科技資源高效配置和綜合集成發揮著基礎性、先導性作用。開展聯合評議工作,有利于從源頭上控制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重復建設,實現合理布局,有利于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共用、共享,有利于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管理辦法的發布,證實法律法規是推行大型儀器共享服務的根基。大型儀器設備的使用往往在認識上存在一個誤區,有些人將國家科研資金購置的大型儀器設備看成是本單位甚至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即便儀器設備利用率不高,也不會積極的將儀器設備與他人共享。在目前還沒有正規國家面向大型儀器共享服務法律法規的窘境下,如何制定管理辦法對儀器共享服務方面形成合理合法的約束制約機制,是目前最根本的方法。比如上海2007年就出臺的《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規定》,經三年運行,入網儀器達5805臺。
另一方面,在購置大型儀器設備前,對購置儀器的緊迫性、先行性、適用性、合理性及安裝場地、實驗技術人員配置、運行費用保證、效益預測及風險分析等情況進行可行性論證是避免設備重復購置,導致利用率低下的另一前提。如何建立科學的可行性論證,并作為一項制度嚴格執行,也是目前值得深究的課題。
此外,建立大型儀器設備運行維修基金,樹立設備壽命周期理念等等一系列對大型儀器設備如何提高利用率的辦法,都是值得我們深思的課題。而只有這些課題得出有效的結論,或許儀器設備使用效益才能實現最大化。